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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框架

来源:省民委 时间:2019-05-07 16:19:01.0 作者: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人次

我国宗教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组成。在以上5项之外,还有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法律的法律。它集中、全面地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国策,规定了国家权力组织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的这条规定全面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二、法律

依据宪法,我国多部法律对有关涉及宗教方面,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以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兵役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广告法》等,都对宪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规定进行了引申。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关于宗教方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是我们当前做好宗教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四、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宗教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等。这些规章是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

五、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除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外在地方具有最高法律属性和国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1991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宗教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多个省、市、区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开始修订或制定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等。《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的同时,废止了《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六、规范性文件

部门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用以具体的实施。国家宗教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1993]214号)、《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3]21号)、《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2012〕6号)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把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以利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