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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 依据 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时间:2020-10-28 10:52:15.0 作者: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人次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    址:安阳市文峰大道568号党政综合楼B区三楼
    电    话:0372-2550383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民族宗教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为:安阳市市民之家2楼)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