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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8-05-28 18:46:35.0 作者: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人次

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安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处理涉民族宗教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事关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整理各业务口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报委办公室,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汇总、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起草科室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其他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本年度第一季度内编制完成。

目录包括事项名称、承办科室、拟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拟定范围:

(一)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科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拟纳入决策目录的议题建议清单报委办公室审查。委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印发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提交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决策方案拟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对决策事项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并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草案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稿、发放调查问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方案草案,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市委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报纸等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天,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听证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生态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廉洁性等风险的决策事项,还应当进行相关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以咨询会、论证会、书面论证等方式,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由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从相关领域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且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情况,将下列材料报送委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方案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听证报告;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委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审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应当出具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当载明决策权限、程序、内容等事项是否合法以及相关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依据合法性审查报告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对合法性审查报告载明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委办公室收到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认为可以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请和主任办公会审议;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决策方案草案经集体讨论,由委主任作出同意、不同意、原则同意并适当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应当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报送的材料按《安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执行科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反响强烈并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经委主任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决策执行科室和配合科室拒不执行、消极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人员在从事本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或者行业规范出具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但是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一)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特殊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决策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